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心电图上的时间显示及手写涂改瑕疵,并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杨某的死亡后果,主要系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自然转归。但尸体病理检验发现,杨某的心肌细胞水肿、波浪样变,并未达到心机细胞坏死的严重程度,死亡并不是唯一的不可逆结局。医方在已经高度疑诊暴发性心肌炎后,未积极按照诊疗常规使用强心药物治疗,具有未充分履行注意义务的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鉴定意见结论为丰都县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过错行为系李某死亡损害后果的轻微原因。故酌定由医方承担15%的责任。
后李某家人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