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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在诊疗活动中未充分履行注意义务导致延误治疗的,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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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心未泯
童心未泯Lv.8楼主+关注
2023-03-21 16:54 来自丰都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8日21时26分,李某因发热被送往丰都县某医院儿科门诊就诊,被初步诊断为爆发性心肌炎或浓毒性休克。入院后,丰都县某医院给予鼻导管给氧2L/min,持续心电、血氧饱和度监测、予生理盐水静滴、维生素C3g静推等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李某血压持续下降,于23:04出现心跳、呼吸骤停。医院采取急救后,于23:45宣布杨某死亡。李某家人认为入院时丰都县某医院已明确诊断为爆发性心肌炎,但未按照相关诊疗常规实施有效的诊疗方案,且其提供的心电图有篡改痕迹,导致李某耽误最佳治疗时机,最终死亡。故要求丰都县某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

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心电图上的时间显示及手写涂改瑕疵,并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杨某的死亡后果,主要系自身疾病发生、发展的自然转归。但尸体病理检验发现,杨某的心肌细胞水肿、波浪样变,并未达到心机细胞坏死的严重程度,死亡并不是唯一的不可逆结局。医方在已经高度疑诊暴发性心肌炎后,未积极按照诊疗常规使用强心药物治疗,具有未充分履行注意义务的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鉴定意见结论为丰都县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过错行为系李某死亡损害后果的轻微原因。故酌定由医方承担15%的责任。

后李某家人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损害责任以过错责任为主,兼有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体系。绝大多数医疗损害行为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是否具有过错、过错程度如何、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审理该类侵权纠纷案件的关键。因此,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广大患者要理性维权,正确认识医学的风险性,理性对待疾病,在收集证据时可以从医方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和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入手,必要时可通过申请医学鉴定来进行判断。同时,医方也应该积极和患者方进行沟通,避免激化医患矛盾,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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